一、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30号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龚正
2020年1月23日
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第三条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减灾等指挥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落实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职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地震、气象等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公益宣传。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风险调查与评估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数据库。
普查包括历史灾害调查、致灾孕灾调查、承灾体调查、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等内容。
第九条 历史灾害调查应当以区域内有关单位、个人和相关历史资料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自然灾害发生次数、灾害强度、灾害损失、灾害影响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判,推断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和规律。
第十条 致灾孕灾调查应当以自然灾害致灾孕灾要素为调查对象,对各类致灾因子频率、强度、范围等信息进行研究和分析,了解自然灾害致灾孕灾的影响因素和发生机理。
第十一条 承灾体调查应当重点对人口、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环境、工矿企业等承灾体的空间分布、结构类型以及与灾害相关的属性特征进行调查、收集和归纳,掌握承灾体个体信息、区域特征和承灾能力。
第十二条 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调查应当对决策指挥、队伍建设、物资储备、通信保障、交通运输、工程防御和社会防灾减灾意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查清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发生新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区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的类型、强度以及灾害损失等情况,对致灾孕灾因素、承灾体属性特征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进行更新性调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普查结果和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对本地区易发生自然灾害的类型、致灾风险、承灾体脆弱性、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和区域多灾并发群发、灾害链特征等情况进行评估,确定存在自然灾害风险的区域、时段、部位。
第十五条 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将自然灾害风险区域、时段、部位分为重要防控区域与一般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与一般防控期、重大风险点与一般风险点。法律、法规对地震防御、森林防火、地质灾害防治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风险分布情况和本地实际,划定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点防控期和重大风险点,编制本行政区域主要自然灾害风险图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
第三章 风险监控与防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图,制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方案,明确防治目标任务、监控与防御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防治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完善自然灾害观测台网和监测预警感知网络体系,提高综合监测预警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森林、草原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专业技术队伍和信息员队伍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悉自然灾害风险信息,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大风险点设立警示标牌,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及安全转移线路、避灾场所和责任人,并告知影响区域内人员和单位。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包括: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
(二)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
(三)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
(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
(五)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
(六)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
(七)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
(八)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
(九)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
(十)其他自然灾害防御工程。
第二十二条 在重要防控区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
(四)加强监测监控,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
(五)提高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的防灾抗灾强度;
(六)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七)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重点防控期内,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措施,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指挥协调;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意识和能力;
(三)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
(四)加强对重大风险点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视检查,对存在的风险及时进行修复或者处理;
(五)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气象、水文信息;
(六)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部位的管控,并可根据需要发布命令或者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人员、车辆、物品等进入;
(七)对有关单位、个人的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进行调整或者限制;
(八)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巡检制度,组织对自然灾害风险点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采取加固、隔离等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档案,对重要防控区域或者重大风险点、防治方案及防控措施、防控单位及责任人、防控过程及结果等进行如实记录。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利、地震、气象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内容。
第二十七条 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形势和防治总体目标、防治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防治措施和防治技术、信息资金物资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化建设,健全完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标准应当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家库建设,为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提供专家支持。
鼓励支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自然灾害工程防御和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自然灾害风险防治专项资金,保障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所需经费。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自然灾害风险防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调运体系,并根据区域内自然灾害的类型、特点,科学确定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及规模。
鼓励支持社会化、市场化应急物资储备。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编制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演练和评估。
自然灾害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风险监控、防御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合理配备救援人员和装备,全面提升综合救援能力。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责任制,对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对责任落实不力,导致重大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必要时,可以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专业机构参与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测、防御,构建社会化自然灾害风险防治格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落实自然灾害风险监控和防御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风险防治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一,加强宣传,二制订防治预案,二加强值班值守,三采购好各种物质。
三、自然灾害防治法?
预防自然灾害的方法
1:制订预案,常备不懈
通过在国家、省、市、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制订与演练应急预案,形成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有条不紊、有备无患的局面。应急预案应包括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调查评估等机制,形成包含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的一整套工作运行机制。
不能将预案束之高阁,要通过培训和预案演练使广大群众、灾害管理人员熟练掌握预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预案。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要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政府应鼓励社区制定紧急防灾预案、开展救灾演练、装备专门的通讯设备在紧急条件下替代常用的通讯方式,并保证必要的紧急储备物资和设施。积极做好装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应急准备。
2:以人为本,避灾减灾
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灾减灾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
面对自然灾害,科学防御,从早期盲目的抗灾到近年来主动地避灾,体现了在防灾减灾中的科学发展观。
3:监测预警,依靠科技
在防灾减灾中坚持“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把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并高度重视和做好面向全社会,包括社会弱势群体的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是可以有较长预警时效、较高预测预报准确率的一类突发公共事件,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加强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工作,加强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是提高防灾减灾水平的重要科技保障。
要依靠科技,提高防灾减灾的综合素质。通过加强防灾减灾领域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采用与推广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科技水平。
2005年台风防御工作实践充分体现了现代化气象科技在防台抗台中的重要作用。新一代天气雷达和自动气象站、移动气象台,以及气象卫星等现代化探测手段,提高了对台风的最新动态进行实时监测的能力;数值预报产品,为准确预报台风未来的路径提供了参考依据,使预报员对台风等灾害性天气的预报更有信心、更有把握,为准确超前的预报提供了科学依据;骨干预报员在台风预报服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4:防灾意识,全民普及
社会公众是防灾的主体。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防灾减灾需要广大社会公众广泛增强防灾意识、了解与掌握避灾知识。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普通群众能够知道如何处置灾害情况,如何保护自己,帮助他人。
政府与社会团体应组织和宣传灾害知识,培训灾害专业人员或志愿者。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通过开展“防灾(减灾)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村庄”行动,使最基层的社区居民、广大中小学生、企业员工、广大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民、社会弱势群体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掌握基本的避灾、自救、互救技能,达到减灾目的。防灾减灾需要从娃娃抓起,把灾害、灾害应急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有关部门应编写自然灾害防御宣传手册与宣传材料,广泛宣传与普及灾害知识、应急管理知识、防灾减灾知识,提高基层群众参与应急管理能力与自救能力。
社会公众要充分认识灾害预警信息的重要作用,了解各类预警信息含义,在收到灾害预警信息时,根据不同预警信息、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需要建立广泛、畅通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利用广播、电话、手机短信、街区显示屏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发布预警信息,重要预警信息在电视节目中能即时插播和滚动播出。有关部门能确保灾害预警信息在有效时间内到达有效用户手中,使他们有机会采取有效防御措施,达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目的。近年来,气象部门在重大气象预警信息服务中,向政府相关部门呈送供决策的气象信息的同时,在电视上滚动播出气象警报,并用手机短信将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至用户,使基层干部和群众对预警情况心中有数,从而解决气象产品从气象局到普通用户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5:应急机制,快速响应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快速响应、协同应对”是应急机制的核心。
防灾减灾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组织领导,各个部门积极响应。在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中,气象部门在内部上下联动的同时,加强了与新闻、水利、民政、安全监督、海洋、农业、林业、环境等部门的横向联动和紧密协作,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把气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体系。
需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规范、高效的灾害管理工作流程。
6:分类防灾,针对行动
不同灾种对人类生活、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差异很大,防灾减灾的重点、措施也不同,如对台风灾害,重点是防御强风、暴雨、高潮位对沿海船只、沿海居民的影响,强雾、雪灾则对航空、交通运输形成很大影响,沙尘暴灾害主要影响空气质量。根据不同灾种特点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特征,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
预防和减轻台风灾害,应根据台风预警级别,及时疏散沿海地区居民,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拆除高层建筑广告牌,预防强暴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
对暴雨洪涝灾害,根据雨情发展,及时转移滞洪区、泄洪区人员、财产,及时转移城市低洼危险地带以及危房居民,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
浓雾发生时,大气能见度与空气质量明显下降,机场、高速公路、航运采取停运、封闭措施,交通驾驶人员控制速度,确保安全,居民减少外出、外出时戴口罩。
雪灾发生时,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必要时关闭道路交通,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驾驶人员小心驾驶,防范道路结冰影响。
自然灾害带来的危害
⑴灾难会带来实质性的创伤和精神障碍;
⑵绝大多数的痛苦在灾后一两年内消失,人们能够自我调整;
⑶由灾难引起的慢性精神障碍非常少见;
⑷有些灾难的整体影响可能是正面的,因为它可能会增加社会的凝聚力;
⑸灾难扰乱了组织、家庭以及个体生活。
自然灾害会引起压力、焦虑、压抑以及其它情绪和知觉问题。影响的时间以及为什么有些人不能尽快适应仍然是未知数。在洪水、龙卷风、飓风以及其它自然灾害过后,受害者表现出恶念、焦虑、压抑和其它情绪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持续一年。
一种极度的灾难的持续效果,称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即经历了创伤以后,持续的、不必要的、无法控制的无关事件的念头,强烈的避免提及事件的愿望,睡眠障碍,社会退缩以及强烈警觉的焦虑障碍。
四、江西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开展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实际支出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足额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救灾捐赠的社会公信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救灾捐赠的浓厚氛围。
第六条 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等。
省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制定本省自然灾害救助项目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为骨干,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的救援抢险队伍,同时强化与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的协同配合,形成统一指挥、科学调度、共同协作、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信息管理知识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交通工具和通信装备。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的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合理确定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标准、规模,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供货机制,与救灾物资生产厂家以及商场、超市等救灾物资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能够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救灾物资供应商应当确保救灾物资质量,不得提供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和减灾需要,利用辖区内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和广场等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社区防灾减灾能力。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汛情、旱情、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同时向灾害可能发生地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自然灾害灾情预警信息报告后,灾害可能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启动预警响应,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采取预警响应措施。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工作组赴灾区现场了解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二)协调相关部门及专家核查和评估灾情,评估灾区过渡期安置需求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救助措施;
(三)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助和支持措施;
(四)报告、通报、公布灾情;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工作。
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运输线路畅通,保证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优先运输和通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开辟专用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需要通行收费公路的抢险救灾车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省级救灾物资的调拨。在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或者灾区应急管理部门的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调拨指令及时组织将救灾物资运抵灾区。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将救灾物资发放到灾区一线。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救灾物资紧急采购机制。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储备的救灾物资难以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求时,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救灾物资先行组织紧急采购,再向采购管理部门补报采购计划。
第十五条 应急救助阶段结束后,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开始之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基本生活依然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期生活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因灾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以及房屋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受灾人员。过渡期生活救助的对象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确定。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的口粮、饮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需求。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对自行安置确有困难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逐级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15日内完成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核定工作,建立恢复重建台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工作组开展因灾损毁居民住房需恢复重建情况的核查。
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经村(居)民委员会汇总并进行民主评议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在公示结束后,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定。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
经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补助对象应当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助对象名单、家庭人口、倒塌房屋结构和面积、新建房屋面积、政策优惠、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恢复重建工作时间要求等。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鼓励、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农村居民自愿参保,人民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相关保险公司应当规范承保理赔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受灾人员及时获得理赔。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实施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和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并按照规定时限逐级上报。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编制救助名册和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因灾遇难人员由应急管理部门逐级统计、核定和上报。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凭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依法享受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范围包括:
(一)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
(二)受灾人员口粮、饮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
(三)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受灾人员住房恢复重建;
(四)受灾人员医疗救助;
(五)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
(六)采购、储存、装卸、运输及回收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用途。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下达本省和省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商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拨。紧急情况下,省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预拨部分补助资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拨付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年底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当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
受灾地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灾情,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非法干预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的;
(四)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救灾物资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高于正常市场价格报价牟取暴利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对防灾、减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
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发生,提高自然灾害风险综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监控、防御和监督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第三条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全面排查、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属地为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减灾等指挥协调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定期研究解决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自然灾害防治九大工程提出时间?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即2018年10月10日上明确提出了提高我国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九个坚持”原则及针对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必须推动建设的“九大重点工程”。
七、自然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
一、整治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和防范胜于救灾的理念,紧盯台风、暴雨、洪水、森林火灾及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聚焦防汛防台风、森林防火重点工作、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深入开展“三年行动”,着力化解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隐患,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影响,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为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关于防汛体制机制建设(二)关于防洪防潮工程和监测预警设施(三)关于城镇防涝(四)关于地质灾害(五)关于避灾安置点(六)关于森林防火
八、自然灾害防治九大工程实施方案?
九大重点工程,分别是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工程,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备现代化工程。这九项重点工程,具体分析,聚焦于自然灾害防治的查、防、修、保四方面。
九、县自然灾害防治救援中心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长子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县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县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级划拨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直接负责的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工作和省、县际之间应急救援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县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电力企业口号
电力企业的口号:传递能量,创造未来
在当今竞争激烈、快速发展的能源行业中,电力企业面临着许多挑战。要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并脱颖而出,一个强大且引人注目的企业口号是至关重要的。这个口号可以传达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展示其独特之处,并吸引客户、投资者和员工的关注。
电力企业的口号应该具有鲜明的特点,能够在潜在客户心中引发共鸣,并突出企业的优势和核心使命。以下是几个关键点,值得电力企业在制定口号时考虑:
1. 传递能量的口号
电力企业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因此,一个有效的口号应该突出企业在这个领域的能力,以及其长期以来为社会和客户创造的价值。使用鼓舞人心的词汇和短语,比如"能源传递"、"电力无限"和"引导未来",可以让人们感受到企业的能量和创造力。
2. 创造未来的口号
电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电力企业应该强调其为未来可持续发展做出的贡献。一个好的口号应该突出企业在推动清洁能源转型、绿色技术创新以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努力。可以使用"能源解决方案"、"创新绿色未来"和"碳中和先锋"等词汇来强调企业的使命和成就。
3. 诚信和可靠性的口号
在电力行业中,诚信和可靠性至关重要。一个好的口号应该体现企业对客户承诺的履行和维护。使用"可靠的力量"、"持久的信任"和"用心服务"等词语可以让人们相信企业具备高度的负责和专业素养。
4. 关注客户需求的口号
客户是电力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因此,一个成功的口号应该突出企业对客户需求的关注和满足。可以使用"客户至上"、"智慧用电"和"定制能源"等短语来强调企业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的决心。
5. 团队合作的口号
电力企业需要一个高效团结的团队来实现其目标。因此,一个好的口号应该强调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合作和团结。可以使用"共同前行"、"协力共赢"和"团结创新"等词汇来传达企业内部团队的核心价值观。
总之,电力企业的口号应该准确地传达其核心价值观和独特之处。选取一个引人注目、鼓舞人心的口号,将有助于企业树立积极形象,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