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将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而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
法律依据: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是指以有形或无形资产为基础,将国有企业的产权从国有权利人转移到非国有权利人的行为。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方式包括招投标、挂牌、协议转让等。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资源类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岛屿资源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国家土地管理、价格、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招标或者挂牌竞价,但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国有企业拟转让产权的条件和要求,有能力确保认真履行转让合同,对转让产权后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经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协议转让。
第五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竞价方式应当采取公开的形式,所有竞买人在同一起始价基础上按照一定幅度或者比率依次报价,报价高者中标。报价时应当明确价款币种、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
第六条 竞价结果一般应当按照提交的报价高低排序确定转让方。竞价结果不合适的,转让方可以不进行转让。
第七条 国有企业产权招标方式应当明确开标时间、地点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条件。
第八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协议转让,可以由国有企业权利人与受让人协商确定价格和支付方式,签订转让协议。
第九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交易的转让价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其交易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并及时公布有关数据和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并及时公布有关数据和结果。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有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四、贵州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市州城区为单位,按照每3 万人口配置1 辆救护车;以县域为单位,根据县域人口的300% 估算人口基数,按照每3 万人口1 辆的标准配备救护车;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一辆救护车。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合理配置救护车类型,市州辖区内负压救护车配置不低于40%。规范配备车辆、担架等运载工具及车载医疗设备、通讯设备。全省所有救护车全部纳入属地市级(州)级急救中心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五、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财务人员管理
1、各村会计接受镇农经站的指导,负责村级各类经济业务日常处理、编制报表等工作。
2、村会计的任免和调换须报镇农经站并按规定办理财务交接手续,填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交接人和监交人签字。
二、 票据管理
1、村集体各项收入使用县农经局监制的统一收据,由村会计领取使用,用完后以旧换新。
2、会计报帐时携带统一收据,及时核销收入,结算资金。严禁无据收款、白条收款。
3、收据的填写要求整洁、清楚、准确。财务支出时须取得有效原始票据。票据审核由镇农经站会计负责,不合格的原始票据有权退回不予报帐。
三、资金管理
1、实行村资金和帐目镇农经站委托代管。开设资金管理专户,明确专人管理,对代管资金保密,做到不挪用、不平调、不侵占代管资金。
2、各村的收、付款业务有村会计经办,且每项收入都要及时送存银行,并当天告知农经站存款项目及金额。各村不准坐收坐支、白条抵库、挪用或私存。
3、各村收入须到农经站开具县统一使用的收款凭证,严禁使用白条收款,收款不入账。收款要及时交镇农经站账户,严禁收入不入账。
4、支出票据必须要有正式票据和税票,严禁白条入账。确定无法取得正式票据的,如:村杂务工、占地补偿等可以以表格形式由支款人签字后付款。
5、村欠账暂时无法偿还的,应及时记入村级“应付款”往来账户。
6、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审批手续完备,否则农经站予以退回。
四、报账程序
1、自此规定实行之日起村级资金实行报账制。
2、每月10日前村会计向镇报送本村上月的各项收支单据。
3、村会计将分别由经办人、书记、主任、村理财小组长签字及理财小组盖章的真实、合法、齐全的正式原始票据报农经站,农经站依据各村的审批权限及有关规定对票据进行审核,并分科目汇总填写报账单,由主管农经领导签字后领取支票报账。除杂工工资及占地补偿等支出外一般均开具转账支票,需要写明收款人,尤其工程支出一律转给施工人或单位,避免转到村会计自己账户。转账需提供经手人的身份证及结算账户(卡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工程类及一万元以上的需经手人本人办理。杂工工资及占地补偿等支出可开现金支票,但前提是工资数额与支票金额必须一致。
五、有关费用要求
1、发包及上交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需附村民代表会议或合同、协议。
2、招待费:按上级要求实行零招待。
3、支付杂工问题:使用统一正式用工表格,详细记录工作项目,领款人签字摁手印,减少代领情况,如需代领要注明xx代领,代领人签字摁手印。杂工需定期支付,比如一个月或一个季度支付一次,如果暂时无钱支付要下应付款。
4、工程类项目问题:村内大小工程必须签订工程协议或合同,工程全部用正式工程票入账。如果税款需村委会支付,则工程协议或合同中必须注明,协议或合同、税票均随正式票入账,并附村代会记录和合同或协议及项目验收报告。
5、假币处理问题:不能直接用假币下账,需交银行,由银行开具假币没收单据,用此单据入账。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在中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实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重要法规,对于促进国有资产有效流动、激励企业改革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将对这一法规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影响和意义。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概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为规范和促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颁布的法规,旨在推动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增值。其实施对于激发企业活力、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作用。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 首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和条件,规范了交易行为,保障了交易的公平公正。
- 其次,该法规明确了国家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扶持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有力支持,鼓励企业进行产权转让。
- 此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对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确保了交易主体的健康有序参与。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的影响
《暂行办法》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产权流转机制,有利于企业实现资产增值和效率提升。企业可以通过产权转让实现资源整合,优化经营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
此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多发展机遇和空间,有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产权交易,促进产权市场的繁荣发展。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意义
《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不断完善和落实《暂行办法》,可以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结语
总的来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机制,有利于推动国有资产的增值和有效利用。企业应积极把握机遇,依法依规参与国有产权转让,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局面。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还有效吗?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废止,不再有效。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由国资委、财政部颁布,于2004年2月1日施行。
2018年1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宣布废止上述文件。
八、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您好,《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国务院于1985年12月20日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中国境内各类单位和个人的对外借款和债务管理,加强外债的风险控制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1. 外债的定义和分类:外债是指中国境内各类单位和个人从外国或境外组织借款或承担的债务。根据借款性质和用途,外债分为商业性外债、政府间贷款、出口信贷、进口信贷、国际组织贷款和其他外债。
2. 外债的申请和审批:单位和个人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外债,提供借款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相关信息。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家对外债的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3. 外债的发放和使用:外债的发放需按照合同约定和外汇管理局的规定进行。外债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和不良行为。
4. 外债的管理和监督:外汇管理局对外债进行全程管理和监督,对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定的外债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5. 外债的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理: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外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制定应急处理措施,保障国家利益和资金安全。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有效规范了中国的对外借款和债务管理,保障了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发展。
九、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十、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是指中国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林地管理的临时性法规或规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以下为一般性的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1. 林地保护与规划:确定林地保护的范围和标准,制定林地规划,规划林业资源合理利用和开发方向。
2. 林地使用与变更:规定林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包括林木养护、木材采伐、林下经济、旅游开发等。对林地的变更使用需经过审批或登记程序。
3. 林木资源管理:包括林木种植、抚育、病虫害防治、采伐和补植等管理措施,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资源。
4. 林地执法与监督:确立林地执法和监督的机构和责任,加强对林地的巡查、检测与处罚,保障林地管理的有效执行。
5. 生态保护与恢复:加强对林地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包括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森林火灾防控等。
6. 林地利益分配:明确林地的权益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林地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林地管理暂行办法可能因国家、地区以及特定目的而有所不同。针对不同的林地管理需求和目标,相关部门会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以实现可持续利用和保护林地资源的目标。